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

條文關聯

  仲裁人於仲裁判斷前,得勸導當事人兩造試行和解。
  和解成立時,仲裁人應作成和解書,記載左列各款事項,並由當事人或
  其代理人及仲裁人簽名或蓋章:
  一、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國籍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
      人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。
  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國籍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。
  三、出席仲裁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國籍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。
  四、和解事由。
  五、和解成立之內容。
  六、和解成立之場所。
  七、和解成立之年、月、日。
  前項和解書,仲裁人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,報知本會。其原本,
  應永遠保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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