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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羈押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(作業課程之訂定及作業之協同指導)
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;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 工作產能酌定。 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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