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: 一、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、登記費及公告費者。 二、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事項,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。 三、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。 四、著作樣本或製版物樣本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或著作樣本與著作 原件不符者。 五、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