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:
  一、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、登記費及公告費者。
  二、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事項,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。
  三、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。
  四、著作樣本或製版物樣本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或著作樣本與著作
      原件不符者。
  五、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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