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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數據通信規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電信機構對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機線設備之裝設、拆除或維護工程, 因施工需要利用其土地或損壞其建築物,不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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