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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船舶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(船舶定期檢查之申請)
船舶經特別檢查後,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,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 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。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,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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