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船舶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

條文關聯

船舶經特別檢查後,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,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
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。
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,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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