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

條文關聯

重大飛航事故之通報、認定、現場處理、訪談、調查及報告發布有關事項
,涉及國際事務而本規則未規定者,運安會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
所定標準、建議、辦法或程序,另定行政規則補充本規則有關之規定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配合運安會之設置及本規則第二條增訂重大飛航事故定義,爰酌作文
    字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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