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5日

條文關聯

 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按規定時間,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
  情形,送達主計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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