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

條文關聯

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場所進行業務檢查,並得會同
財團法人及安置機構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為之。
前項業務檢查,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。
第一項業務檢查,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,不得規避、妨
礙或拒絕;檢查結果有缺失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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