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場所進行業務檢查,並得會同 財團法人及安置機構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為之。 前項業務檢查,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。 第一項業務檢查,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,不得規避、妨 礙或拒絕;檢查結果有缺失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