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

條文關聯

外國專業人才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
籍者,其成年子女之工作許可、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
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、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,準用第十五條至
第十九條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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