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水土保持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

條文關聯

為保護公共安全,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,主管機關得就地徵用
搶修所需之物料、人工、土地,並得拆除障礙物。
前項徵用之物料、人工、土地及拆毀之物,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
補償。對於補償有異議時,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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