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,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、第十一條至第十
六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五條之一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二十
八條、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三項前段
及第四項、第四十四條之一、第四十四條之二、第四十五條之一、第四十
五條之二、第四十七條之一之信用卡業務、第四十八條、第四十九條、第
五十一條、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、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
、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、第七十二條之一、第七十二條之二、第
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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