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

條文關聯

  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,應設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動器。但使用液壓或氣(汽)壓為
  動力者,不在此限。
  前項之制動器,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一、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額定荷重時,起重機吊升裝置或起伏裝置中最大轉矩值之
      一‧五倍以上。
  二、吊升裝置或起伏裝置分別設置二個以上之制動器時,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轉矩
      值之總合。
  三、應設置起重機動力被遮斷時,能自行制動之設備。
      但以人力操作者,不在此限。
  四、使用人力操作者,應設置擋齒裝置或擋鍵,並應符合下表規定:
     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  │操作方式│制動力(牛頓)│制動行程(公分)│
    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│腳踏式  │300以下       │30以下          │
    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│手動式  │200以下       │60以下          │
     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  前項第一款之制動轉矩值,摩擦阻力不予列計。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
  蝸輪機構時,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,得計入制動轉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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