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因發生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,在必要限度內得增加前條規 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。 雇主為前項行為時,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,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氣閘室,加壓至 與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。 依前項實施加壓時,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