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

條文關聯

  雇主因發生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,在必要限度內得增加前條規
  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。
  雇主為前項行為時,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,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氣閘室,加壓至
  與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。
  依前項實施加壓時,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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