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

條文關聯

查驗機構因配合政府政策須增列查核項目時,應檢附下列文件,向中央主
管機關申請查核個案項目及個案許可期間:
一、第二十一條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。
二、認證機構受理該查核項目申請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受查核者參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減量協議、輔導、補助專案或節
    能減碳計畫之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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