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(污)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,其管線經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, 應依核定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。其監測紀錄應保存三 年,以備主管機關查核。 前項海域環境監測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結果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