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

條文關聯

  事業廢(污)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,其管線經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,
  應依核定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。其監測紀錄應保存三
  年,以備主管機關查核。
  前項海域環境監測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結果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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