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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壤處理標準
時間:
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土壤處理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,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 ,以書面敘明原因,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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