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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農會理、監事、總幹事、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因違反法令、章程規定 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致信用部受損害時,應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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