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務員懲戒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

條文關聯

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,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
權限之機關。
當事人就懲戒法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,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。
前二項裁定作成前,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。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