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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務員懲戒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,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 權限之機關。 當事人就懲戒法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,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。 前二項裁定作成前,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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