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等別、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,評閱前應召開公 評會議,依前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。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,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,就作文部分評定分 數,採上、中、下三等制,必要時每等復分上、中、下三級,作為評分之 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