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2日

條文關聯

  各機關於緊急營繕工程或購置、定製財物,其預算法案尚未成立,仍應
  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。但不得以曾請審計機關監視為呈請核准或追加
  之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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