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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各機關應收、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權責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項,均應 於年度結束前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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