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

條文關聯

  各機關應收、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權責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項,均應
  於年度結束前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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