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,除有勞動基準法所訂終止勞動 契約之情事外,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,再依規定辦理退 休、資遣,或辦理留職停薪。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,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 關申請復職;屆期未申請復職者,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 外,視同辭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