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、學校工友工作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

條文關聯

 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,除有勞動基準法所訂終止勞動
  契約之情事外,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,再依規定辦理退
  休、資遣,或辦理留職停薪。
 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,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
  關申請復職;屆期未申請復職者,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
  外,視同辭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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