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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公用財產因用途變更或基於事實需要,報經本府核准後,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。非公用財產經核准為公用者,變更為公用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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