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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
時間:
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文化法人登記後,其許可設立事項如須變更者,應於三十日內報本府許 可變更,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;於取得換發之法 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,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府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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