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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各機關(含單位)接受贈與財產,應查明產權無糾紛,始得辦理。受贈財 產,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,如需再增加負擔者,得不予受贈。 前項受贈財產,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後為之,並評估價值,列帳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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