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苗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

條文關聯

  本辦法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托兒機構,其使用場地、設施設備及專業人
  員配置,與本辦法規定之標準不符者,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
  成改善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