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應予退還者,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,屬於當年度者, 應由原支出科目內收回,填具支出收回書,連同應繳回之款項,一併繳 還市庫;屬於以前年度者,應填具繳款書,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之科 目或當年度雜項收入之科目繳還市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