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非公用財產因施政需要,經本府核准後,得變更為公用財產。
  前項情形,其屬不動產且涉及管理機關變更者,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
  記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