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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六條
非公用財產因施政需要,經本府核准後,得變更為公用財產。 前項情形,其屬不動產且涉及管理機關變更者,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 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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