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運機構應就下列事故或災害擬訂適當之緊急應變計畫,其內容應包含預 防、整備、訓練、通報、應變等規劃,報請主管機關核定,並應每二年檢 討修正,必要時得隨時為之: 一、火災。 二、列車衝撞或傾覆。 三、供電中斷或電擊事故。 四、人為危害事故。 五、天然災害。 六、其他。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應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整合,定期實施演練,並作缺失 檢討及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