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

條文關聯

 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,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、監造人依本法規
  定向本府申報開工,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、整地、挖地、打樁或
  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,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,不得視為
  已開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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