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(65.02.16訂定)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

條文關聯

  保護區內之土地,禁止左列行為。但前條各款設施所必需者不在此限:
  一、砍伐竹木。但間伐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  二、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。
  三、破壞或污染水源、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、沼澤。
  四、採取土石。
  五、焚毀竹木花草。
  六、名勝古蹟與史蹟之破壞或毀滅。
  七、其他經本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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