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區內之土地,禁止左列行為。但前條各款設施所必需者不在此限: 一、砍伐竹木。但間伐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。 二、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。 三、破壞或污染水源、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、沼澤。 四、採取土石。 五、焚毀竹木花草。 六、名勝古蹟與史蹟之破壞或毀滅。 七、其他經本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