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使用執照,除依本法規定外,並應檢附下列文件:原領之建造執照
或雜項執照、建築物竣工照片(各向立面、屋頂、法定空地、防火間隔
、天井、停車空間等)。
建築物申請新建者,應檢附門牌證明。
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。
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者,除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外,並應檢附下列文件:
房屋權利證明文件、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稅單。
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(或謄本或影本)。
變更用途圖說(含變用途前及變更用途後之圖說)。
委託書。
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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