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

條文關聯

    
  申請使用執照,除依本法規定外,並應檢附下列文件:原領之建造執照
  或雜項執照、建築物竣工照片(各向立面、屋頂、法定空地、防火間隔
  、天井、停車空間等)。
  建築物申請新建者,應檢附門牌證明。
  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。
 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者,除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外,並應檢附下列文件:
 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、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稅單。
  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(或謄本或影本)。
  變更用途圖說(含變用途前及變更用途後之圖說)。
  委託書。
  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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