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管理外匯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

條文關聯

 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、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
  大變化時,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、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
  條文之適用。
 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,應送請立法院追認,
 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,該恢復適用之決定,應即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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