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法債編(§153-§756-9)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

條文關聯

因契約互負債務者,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,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
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,不在此限。
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,依其情形,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
及信用方法者,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