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

條文關聯

 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無閉塞運轉單行機車時,應按左列規定
  之處理:
  一、電氣路牌閉塞式或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區間,欲施行嚮導隔時法,
      應由通信斷絕前,最近開入該區間之列車到達站開行。
  二、單線自動區間,施行嚮導隔時法時,應由通信斷絕前已將方向閘扳
      柄在列車進行方向之站開行。
  三、複線運轉區間仍以複線運轉,施行隔時法時,應按複線運轉同一方
      向之列車出發站開行。但回程時應各循原線退回出發站。
  四、複線運轉區間改為單線運轉,施行嚮導式隔時法時,應由與複線運
      轉作同一方向之列車出發站開行。
  五、單線運轉區間或複線運轉區間改為單線運轉,而施行嚮導通信式後
      ,施行嚮導隔時法時,應由嚮導員所在站開行。
  雙單線自動區間或雙單線中央控制區間改為單線運轉時,應依前項第二
  款規定處理;已改為雜線運轉時,應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處理;但改為單
  線運轉,而施行嚮導通信式後,施行嚮導隔時法時,依前項第五款規定
  處理。
  中央控制區間,施行嚮導通信式後通信斷絕欲施行嚮導隔時法時,依前
  項第五款規定處理。但中央控制設備故障,並通信斷絕不能施行代用閉
  塞方式,即時施行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時,不得為派遣人員運轉單行機
  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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