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實物土地債券到期之本息,由土地銀行就耕地承領人按期繳付之地價本
  息償付之;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
  項下支付之:
  一、耕地承領人經核定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者。
  二、耕地承領人欠繳地價者。
 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,由省政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