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物土地債券到期之本息,由土地銀行就耕地承領人按期繳付之地價本 息償付之;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 項下支付之: 一、耕地承領人經核定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者。 二、耕地承領人欠繳地價者。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,由省政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