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,應檢送重劃計
畫書草案,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,通知應於聽
證期日十五日前為之,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,公告期間自通知之日
起,不得少於十五日。
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
件,並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,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,說明採納及不採納
之理由,作成准駁之決定。經審議符合規定者,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,核
准處分書應連同重劃計畫書、聽證會紀錄及合議制審議紀錄,送達重劃範
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,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;
不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,應敘明理由駁回。
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公告三十日,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
利害關係人。
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。
二、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申
請核准重劃計畫書修正草案之審核作業程序,將申請核准重劃計畫書
修正草案相關作業程序整合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規範,爰將現
行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,並酌修文字。
三、第四項項次遞移為第三項,內容未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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