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

條文關聯

 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,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
  標的試算價格,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、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
  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,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,並將比較修正
  內容敘明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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