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,應同時檢送
  下列資料:
  一、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。
  二、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。
  三、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。
  四、合併分配申請書。
  前項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,應載明下列事項:
  一、各分配街廓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。
  二、各分配街廓之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。
  三、各分配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。
  四、各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。
  五、各分配街廓之分配方向。
  土地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申請
  提供第一項以外之其他抵價地分配資料,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得於土
  地所有權人切結資料確實作為抵價地分配使用後核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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