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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土測繪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七條
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、專家、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 關事宜。
〔立法理由〕
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、專家、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 關事宜。審議委員除上開代表外,須具有當地民意基礎之代表參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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