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民住宅條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

條文關聯

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,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,自簽訂契約之日起,貸
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,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,優先受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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