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世界人權宣言
時間: 中華民國037年12月10日

條文關聯

 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,欣賞藝術,並共同襄享科學進步及
  其利益。
  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、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,
  有享受保護之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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