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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世界人權宣言
時間:
中華民國037年12月10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七條
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,欣賞藝術,並共同襄享科學進步及 其利益。 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、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, 有享受保護之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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