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

條文關聯

  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,其屬於
  不動產者,除情形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
  外,應騰空點交,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;其屬於動產者,應就現
  狀盡量保持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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