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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七條
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,其組織及評議規定,大學及專科學校 自行訂定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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