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

條文關聯

 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,其組織及評議規定,大學及專科學校
  自行訂定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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