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4年09月20日

條文關聯

  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,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,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
  ,檢察官應於接受聲請後五日內調查聲請發還人是否確為權利人。
  經查明聲請發還人確為權利人者,應於查明後七日內,通知該權利人領
  取沒收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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