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礦業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

條文關聯

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礦業申請地或礦區重複,如礦質為異種,主管機關應通
知申請在先者或礦業權者,申請該異種礦質,在通知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者
,應予優先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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