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

條文關聯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限制天然氣之使用或停止天然氣之供應:
一、發生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。
二、中央主管機關命令管制供氣。
三、進行設備保養、修繕或其他工程,有停止天然氣供應之必要。
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時,除有前項第一款
情形外,本公司應於停止供氣三日前通知用戶。
因第一項之事由,致限制使用或停止供氣日數,在同一個月內總計超過七
十二小時或單次超過二十四小時,應按限制使用或停止供應之時數折算日
數比例扣減基本費,其未足一日者以一日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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