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

條文關聯

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、自由貿易港區、科學園區、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
稅區輸入貨品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
證;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,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。
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、保稅倉庫、自由貿易港區、科學園區、農業
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
局辦理簽證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第一項將「管理處」修正為「園管局」,「分處」修正為「分局」,
   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二;並配合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
    為第二十四條,爰修正援引條次。
三、第二項將「管理處」修正為「園管局」,「分處」修正為「分局」,
   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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