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,發還申請案:
  一、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。
  二、申請登記之事項,非本法所定之登記者。
  三、申請人非第五條或第二十三條所定之人者。
  四、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樣本不符者。
  五、申請書記載事項與登記簿原有記載不符者。
  六、遇有利害關係人異議而其內容涉及私權爭執者。
  七、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
      正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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