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

條文關聯

水庫辦理特別評估後擬提升水位時,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現行第一項所規範事項,已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明定,
    為避免重複,爰予刪除。
三、現行第二項項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援引條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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